呼和浩特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九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方式,加强对社会治理工作的监督。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时,对存在社会治理隐患的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督促其整改。社会治理工作应当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公众的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