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七条有效社会治理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社会治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社会治理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考核评价结果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戒等挂钩,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内容。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