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在村(社区)开展服务,支持党组织健全、公益性质明确、管理规范的社会组织参与村(社区)公益服务,优先承接村(社区)公共服务项目。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社会服务机构建设,在村(社区)配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