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第六章 基层社会治理第五十四条有效鼓励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社会治理,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加强对志愿者的组织、指导和培训,为志愿服务提供保障。鼓励共产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青团员参加村(社区)志愿服务。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