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鼓励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社会治理,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加强对志愿者的组织、指导和培训,为志愿服务提供保障。

鼓励共产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青团员参加村(社区)志愿服务。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