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第六章 基层社会治理第四十六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管理权、统筹协调权、应急处置权和行政处罚权,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辖区资源,协调落实本辖区内的基层社会治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工作,推进村(社区)发展建设。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