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第六章 基层社会治理第四十五条有效基层社会治理坚持党建引领,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完善基层民主协商制度,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