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第五章 矛盾纠纷化解第三十九条有效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对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有关的民事纠纷或者行政争议,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进行行政调解。相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配置行政调解室,建立行政调解事项清单制度,具体列明行政调解事项、办理层级、实施主体和救济途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制定行政调解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