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第五章 矛盾纠纷化解第三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矛盾纠纷化解责任,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社会矛盾排查预警机制、突发事件应对机制,防范化解社会矛盾风险。平安建设(社会治理)领导小组应当推动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和解、调解、信访、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途径,实现线上、线下联动化解矛盾纠纷。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