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救灾、防疫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下达动用指令。

发展和改革、卫生健康、商务、农牧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储备重要物资和基本生活物资。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