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第四章 公共安全保障第三十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救灾、防疫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下达动用指令。发展和改革、卫生健康、商务、农牧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储备重要物资和基本生活物资。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