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风险沟通机制,畅通政府有关部门、专业机构、新闻媒体、公众之间信息传递和交流渠道,全面、准确、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动员全社会参与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