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第四章 公共安全保障第三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风险沟通机制,畅通政府有关部门、专业机构、新闻媒体、公众之间信息传递和交流渠道,全面、准确、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动员全社会参与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