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社会化工作网络,重点加强火灾高风险行业领域和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实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提升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处置能力。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等工作,重点对电动自行车、彩钢板、易燃保温材料等突出风险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村(社区)、城乡结合部的消防管理。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