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第三章 社会治安防控第二十九条有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防范、惩处黑恶势力犯罪以及其他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行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行业领域内有组织犯罪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对有组织犯罪易发的行业领域加强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