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第三章 社会治安防控第三十条有效司法行政、公安机关、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专业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对刑满释放、社区矫正、社区戒毒等人员帮助教育、职业培训、就业指导,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加强对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服务管理,严防风险消除隐患,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