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第三章 社会治安防控第二十八条有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制度,加强宣传疏导,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