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第三章 社会治安防控第二十三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根据安全需要组织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和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行为。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者、承办者、场所管理者依法负责活动的安全。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