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第三章 社会治安防控第二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员密集场所进行风险评估和等级划分,制定防范标准,统筹部署和规划各种安保维稳力量。督促落实治安、消防等安全防范措施,依据规范标准安装必要的物防和技防设施。学校、医院、场馆、机场、车站、铁路沿线、轨道交通、大型商业中心等区域的管理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提高防控能力。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