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第三章 社会治安防控第二十四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以出租房屋管理为重点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对旅馆业、机动车修理业、娱乐服务业、典当行业等重点行业,对易制枪爆、易燃易爆、剧毒等重点物品开展综合治理,对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