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第三章 社会治安防控第二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健全公安武警联勤武装巡逻社会治安协调联动机制,落实重点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民航、铁路、轨道交通等安全检查制度,构建紧密衔接的地下、地面、空中立体防控体系。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