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守望相助,手足情深,维护首府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