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对社会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