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开展与社会治理相关的宣传教育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应当开展社会治理公益宣传,并对社会治理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