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以及两湖流域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实施农业节水、工业用水置换措施,减少新水取用量,提升流域用水效率。

农业用水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逐步实施退灌还水、退耕还湿(林、草),减少水资源消耗量。

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城市生活用水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加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