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以及两湖流域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乡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在嘎查村设置垃圾收集点,对化肥、农药、除草剂等包装物分类处理,提高垃圾处理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水平。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