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两湖流域从事工程建设,占用水域、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