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以及两湖流域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入湖水源的保护,在两湖流域禁止拦截入湖水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截水或者取水。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