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岱海黄旗海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六条有效两湖保护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湖泊水质状况监测,监测结果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治理。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4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