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两湖保护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湖泊水质状况监测,监测结果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治理。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