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两湖保护主管机构应当会同两湖流域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组织下建立流域生态补水协调机制,保障流域生态用水需求。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