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岱海黄旗海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条有效两湖保护主管机构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两湖流域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两湖保护总体规划。总体规划应当与水污染防治规划、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水土保持规划、湿地自然保护区规划、防洪规划、水功能区划、绿地系统规划以及补水规划等相衔接。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4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