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两湖保护总体规划应当明确湿地、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区域的水生态保护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禁止开发建设的区域、限制开发建设的区域以及保护、利用、修复方式等内容。

在两湖流域进行资源开发、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城镇建设、重大项目选址的,应当严格遵守两湖流域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