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邮政条例第十三条有效邮政企业根据社会需要和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经相关部门批准在公共场所设置的邮筒(箱)、邮政报刊亭等公用设施,免交城市道路占用费等相关费用,有关部门应当在选址、用地、供电等方面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