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依法取得的划拨土地应当用于建设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基础设施,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