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物业服务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签订合同、设置快件收寄投递专门场所等方式,为开展快递服务提供必要的便利。鼓励多个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共享末端服务设施,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快递末端服务。

智能快递箱(柜)由快递企业、经营智能快递箱(柜)的企业建设、经营,或者和物业服务人合作建设、经营。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