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住房建设的审查、管理和服务等工作。村民会议可以制定有关村庄风貌、宅基地管理、农村住房纠纷化解等内容的村规民约。鼓励农村村民理事会对农村住房建设进行自治管理。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