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房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本省规定的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农村村民异地建住房,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拆除原有宅基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交还原有宅基地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乡(镇)人民政府已依法承接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房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的,由其依照本条实施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