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农村村民建设住房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或者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农村建筑工匠违反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建筑施工企业无图纸施工、不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方案、图纸的,由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