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