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权限、程序,擅自批准或者修改村庄规划的;

(二)违反法定权限、程序或者不按照村庄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宅基地批准书的;

(四)发现未经批准或者违反批准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