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宅基地统计调查制度,逐步建立宅基地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宅基地申请、审批、流转、退出、违法用地查处等信息化管理。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