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住房建设违法违规举报机制,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设立举报信箱,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