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农村住房建设已经完成设计图纸要求、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房村民组织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对农村住房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结果需参与验收各方签字确认。

竣工验收后,建房村民应当在十五日内将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基本情况、施工合同、设计图纸、竣工验收情况等建房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存档。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