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第十七条有效农村村民申请建设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但是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集中建房的除外;(二)不符合一户一宅的;(三)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四)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五)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六)申请人属于政府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