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总建筑面积2‰-3‰的比例且不少于40平方米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不得分割、转让、抵押。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从物业管理办公用房中安排。

建设单位应当在小区建设规划时,将物业管理用房纳入详细规划,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