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有利于促进物业行业规模化发展和社会公共资源的分配,综合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业主人数、自然界线等因素。
新建住宅物业按照下列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一)分期建设或者二个以上单位共同建设的整体规划项目,应当按照其整体规划建设项目确定用地范围,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二)具有独立的配套设施设备,并能够独立管理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已建成住宅物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物业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可以将其确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并由一个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管理:
(一)属于独立封闭式小区的;
(二)建筑规模较小且地理上自然相连的物业管理区域;
(三)处于同一街区或者位置相邻的;
(四)配套设施设备可以共享的;
(五)其他可以整治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