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通过下列方式产生:

(一)业主自荐;

(二)十名以上业主联名推荐;

(三)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在业主中推荐。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后,依法进行选举。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