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监督合同履行;
(三)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实施维修;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业主、物业服务人的诉求推诿、扯皮;
(二)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三)抬高、虚增、截留由业主支付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电梯检测维修费用以及业主共同支付的其他费用;
(四)索取、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不正当利益;
(五)明示、暗示物业服务人减免物业费;
(六)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七)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文件、资料;
(八)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九)拒不执行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行为的,业主、物业服务人可以请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