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公正廉洁、热心公益、责任心强,并提交书面承诺;
(三)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健康条件和相应的时间;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一)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有刑事犯罪记录或者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本人、配偶以及本人和配偶的近亲属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人任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