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牧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的需要。

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鼓励对雨水进行收集、开发、利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污水集中处理,鼓励使用再生水,实现污水处理再利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