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流域、区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以及本地区水的供求现状编制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自治区范围内跨行政区域河流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后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水量分配方案涉及的用水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区域用水总量。

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确需修改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方案制定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有调蓄功能的水工程,应当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进行蓄水和泄水。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