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有效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水政监察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水政监察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关执法证件,依照法定程序执法。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