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章 节约用水第二十八条有效自治区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通则要求,用水定额根据节水技术的推广应用和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调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适时修订。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